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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根据《北 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文件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北京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应遵循应助尽助原则。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的等级与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一等国家助学金:
1、父母双亡,家庭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及烈士子女;
2、遭受洪、涝、旱等严重灾害,造成诸如房屋倒塌、颗粒绝收等严重损失的家庭;
3、父母任何一方去世,在世父母或直系亲属身患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
4、父母双方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
5、父母务农,家处国家级贫困地区且父母或直系亲属身患重病;
6、父母离异,独自抚养子女且享受当地低保待遇。
7、享受当地低保待遇或低收入待遇;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二等国家助学金:
1、父母离异,抚养子女一方独自抚养且收入较低;
2、父母双方都下岗或失业无固定经济来源;
3、父母双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经济收入微薄,不能按时缴纳学费;
4、父母务农或家处国家级贫困地区,因家中多个子女正在上学或有其它重大负担者。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学校与学院成立两级助学金评定小组,由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
(二)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学院助学金评定小组根据本院学生情况确定本院获助学生名单及获助等级,并提交学校。提交学校前需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学校助学金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学校获助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每个月11日前将国家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发展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工业大学
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