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学工 > 资助育人 >

北京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统一管理,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对评定进行监督、审核。
 
第二章 奖励标准、基本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 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在北京工业大学具有正式学籍,连续学习满一年的本专科学生;
(四)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的评选:
1.评选学年中违反校纪校规者;
2.评选学年度所学课程考试(含所成绩单上计算加权课)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3.本人未提出申请者。
第六条 学校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每年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按照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评选标准
(一) 国家奖学金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且在校期间获评为北京工业大学三好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应为北京工业大学在册贫困学生,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能够勇于克服生活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或在某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当年获得北京工业大学校级奖学金的贫困学生在评选中优先,当年已累积获得5000元以上资助的学生不参与评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 学校与学院成立两级奖学金评定小组,由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
(二) 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 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本院奖学金名额确定本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提交学校。
(四) 学校奖学金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学校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条 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